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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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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生户籍有关事项办理须知
2018-04-20 15:19  

     一、集体户口管理及办理:

    1、学校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。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,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、清理。

    2、学生在校期间,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出,因特殊原因需迁回原籍,需凭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准迁证,方可办理。

    3、办理结婚登记、贷款、出国、补办银行卡、存折等手续,本人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借取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。

    4、毕业生离校前一周,停止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手续。

    5、核对户口迁移证与录取通知书姓名是否一致,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,姓名不一致户口不能落报。

    6、办理户口迁入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标准照片(平光相纸、无底色、正面免冠、深色服装)。为提高工作效率、保证质量,我处将统一安排新生照相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。

    二、居民身份证办理:

   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,身份证应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。

    1、申领:满16周岁的可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。

    2、换证:有效期满、污损、残缺可申请换证。凭旧证换领新证。

    3、补领:因证件遗失、被窃,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,携带学生证,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。

    4、临时身份证办理:办理临时身份证,需携带办理正式身份证的凭条前往安宁分局办理。

    三、更改姓名及出生日期:

    ㈠更改姓名的申请条件:未满18周岁的公民,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,18周岁以上的公民,一般不得变更姓名,确有正当理由,由本人提出申请。

所需证明材料:

    1、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;

    2、本人的户口,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    3、人事处或教务处、学生处准予变更的证明;

    ㈡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条件: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,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,查有实据,并有原始户籍资料,经调查核实,方可办理。

所需证明材料:

    1、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;

    2、申请人户口、身份证原件及以复印件;

    3、申请人出生证、原户口证件等原始凭证;

    4、人事处或学生、教务处准予变更的证明;

    5、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。

    手续齐备后,到安宁分局和安宁西路派出所办理。

    四、户籍证明办理:

    户口转入学校的学生,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照片,前往安宁西路派出所办理。

    五、毕业生户籍迁移证办理:

    保卫处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,落户毕业生前往各二级学院办公室领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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